浙江代孕对于2至6岁的健康儿童(即那些没有潜在的医疗条件使他们易患流感并发症的儿童),可以使用LAIV或TIV,但不适用于2至4岁的儿童在过去的12个月里喘息。
接受TIV的儿童,如果6至35个月时收到0.25毫升,或者3岁或3岁以上时收到0.5毫升。
向首次接受流感疫苗或在前一个流感季节期间首次接种疫苗但仅接受1次剂量的9岁以下儿童施用2剂(间隔至少4周)。
关于使用2009年甲型H1N1流感单价疫苗的建议,见MMWR 2009; 58(No. RR-10)。
8. 麻疹,腮腺炎和风疹疫苗(MMR)。(最低年龄:12个月)
在4至6岁时常规施用第二剂。然而,第二次剂量可以在4岁之前施用,只要自第一次剂量起经过至少28天。
9. 水痘疫苗。(最低年龄:12个月)
在4至6岁时常规施用第二剂。然而,第二剂可以在4岁之前施用,条件是自第一剂起至少已经过了3个月。
对于12个月至12岁的儿童,剂量之间的最小间隔为3个月。然而,如果第二次剂量在第一次剂量后至少28天给药,则它可被接受为有效的。
10. 甲型肝炎疫苗(HepA)。(最低年龄:12个月)
管理所有1岁(即12至23个月)的儿童。至少间隔6个月施用2剂。
2岁以下的未完全接种疫苗的儿童可以在随后的访问中接种疫苗。
HepA也适用于生活在疫苗接种计划针对年龄较大的儿童,感染风险增加或需要抗甲型肝炎免疫力的地区的大龄儿童。
11. 脑膜炎球菌疫苗。(最低年龄: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MCV4]和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MPSV4]为2年)
对2至10岁的儿童进行MCV4治疗,持续存在补体成分缺乏症,解剖或功能性脾功能不全,以及某些其他高风险病症。
如果在2至6岁时第一次服用药物,3年后接种MCV4或MPSV4的儿童可以使用MCV4。见MMWR 2009; 58:1042-3。
免疫接种实践咨询委员会,美国儿科学会和美国家庭医师学会批准了0至18岁人士推荐免疫接种计划。
接受TIV的儿童,如果6至35个月时收到0.25毫升,或者3岁或3岁以上时收到0.5毫升。
向首次接受流感疫苗或在前一个流感季节期间首次接种疫苗但仅接受1次剂量的9岁以下儿童施用2剂(间隔至少4周)。
关于使用2009年甲型H1N1流感单价疫苗的建议,见MMWR 2009; 58(No. RR-10)。
8. 麻疹,腮腺炎和风疹疫苗(MMR)。(最低年龄:12个月)
在4至6岁时常规施用第二剂。然而,第二次剂量可以在4岁之前施用,只要自第一次剂量起经过至少28天。
9. 水痘疫苗。(最低年龄:12个月)
在4至6岁时常规施用第二剂。然而,第二剂可以在4岁之前施用,条件是自第一剂起至少已经过了3个月。
对于12个月至12岁的儿童,剂量之间的最小间隔为3个月。然而,如果第二次剂量在第一次剂量后至少28天给药,则它可被接受为有效的。
10. 甲型肝炎疫苗(HepA)。(最低年龄:12个月)
管理所有1岁(即12至23个月)的儿童。至少间隔6个月施用2剂。
2岁以下的未完全接种疫苗的儿童可以在随后的访问中接种疫苗。
HepA也适用于生活在疫苗接种计划针对年龄较大的儿童,感染风险增加或需要抗甲型肝炎免疫力的地区的大龄儿童。
11. 脑膜炎球菌疫苗。(最低年龄: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MCV4]和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MPSV4]为2年)
对2至10岁的儿童进行MCV4治疗,持续存在补体成分缺乏症,解剖或功能性脾功能不全,以及某些其他高风险病症。
如果在2至6岁时第一次服用药物,3年后接种MCV4或MPSV4的儿童可以使用MCV4。见MMWR 2009; 58:1042-3。
免疫接种实践咨询委员会,美国儿科学会和美国家庭医师学会批准了0至18岁人士推荐免疫接种计划。